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 如年結並非於3月31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
- 如賬目以農曆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曆年;
- 如開始或停止業務,或更改結賬日期,則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8C條、18D條或18E條規定的特別期間;
- 如屬新開業務,倘有關期間的賬目尚未制備,則可依照該期間賬目的分攤利潤來計算出應評稅利潤;
- 如屬停止業務/轉讓業務,則在下述情況下會采用特別規則來處理:
--若業務並未停止,但全部或部份已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
--若業務在1974年4月1日以前開業而在1979年4月1日或以後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