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朋友的香港離岸公司接了一個外貿訂單,收到國外客戶10萬美金定金,同時我們已經支付定金給國內工廠。但後期由於貨物價格上漲,工廠交不了了貨,所以沒有辦法給客戶發貨了。客戶准備起訴,要求我歸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問:
1、如果我現在更改離岸公司股東(更改成我的名字),是不時發生什麼法律糾紛就和我朋友無關了(我不想連累朋友)?
2、如果離岸公司現在賬面上沒有錢,之前的利潤已經轉移到個人帳戶,是不是最多賠償給客戶10000港幣(也就是當時註冊資金總額)?
3、如果打官司,是依照中國大陸法律還是香港法律(離岸公司註冊地是香港,銀行賬戶是在大陸開設的,經營地也在大陸)?
問:
1、如果我現在更改離岸公司股東(更改成我的名字),是不時發生什麼法律糾紛就和我朋友無關了(我不想連累朋友)?
2、如果離岸公司現在賬面上沒有錢,之前的利潤已經轉移到個人帳戶,是不是最多賠償給客戶10000港幣(也就是當時註冊資金總額)?
3、如果打官司,是依照中國大陸法律還是香港法律(離岸公司註冊地是香港,銀行賬戶是在大陸開設的,經營地也在大陸)?
答:
1、香港公司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公司董事不是股東,股東是承擔公司的經濟責任。這個時候即使是你朋友把公司股東和董事全部轉讓給其他人也沒有用。因為轉讓董事或者股份也好在政府那裏都會有時間顯示,這個時間肯定是在你所訴說的問題發生後,只要是這樣的對方追究責任是追究到當時任職的公司董事,而不是現在的。
2、首先一個公司是否有錢並非你把公司賬戶裏的錢轉走就算沒有錢,而是會計師作核數師報告審計出來之後判定。單就你這個事情來看可能轉走賬戶中的資金也是一個最簡單的辦法,然後一口咬定就是沒有利潤了。到時候如果政府要求強制清盤的話可能還會牽涉到清盤官來結算你公司的資產多少。如果都沒有的那麼賠償1萬港幣註冊資金。
3、當初合同裏應該有寫明如果發生法律糾紛按照哪裏的法律來追究責任。如果沒有的話一般會找到大陸、香港、或者客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仲裁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