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人大十屆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的企業所得稅後,從2008年1月1日起即將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這半年中,很多企業都在適應新稅法下企業的一系列運作。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起草,很多都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理念,因此很多新的名詞包括具體執行條件不僅僅對國內公司有一定影響,對離岸公司也是有影響的。
在全國人大十屆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的企業所得稅後,從2008年1月1日起即將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這半年中,很多企業都在適應新稅法下企業的一系列運作。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起草,很多都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理念,因此很多新的名詞包括具體執行條件不僅僅對國內公司有一定影響,對離岸公司也是有影響的。
首先,在新稅法的第一章第二條中,將原先的內資和外資企業調整為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新稅法中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的企業。同時第三條也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
這樣一來,香港公司和島嶼國家的離岸公司都是屬於這樣的范疇,因此按規定是需要在境內或境外交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境內還是境外,肯定是需要在一方進行繳稅。因此只有您提供了已完稅證明,才不需要在另一方進行繳稅。
那麼這樣對於香港公司的影響就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從成本上或其他因素的考慮,大多數企業成立香港公司很多一部分都是按照“零”申報去進行完稅或直接無經營審計,同時香港公司的利潤也未在境內交納相關稅賦那麼肯定是違法了本法的規定。最為重要的是,按照香港稅局的規定,成立香港公司後,只要以香港公司名義開立的帳戶裏面有異動,香港公司必須強制性進行審計。而離岸公司的審計則由董事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制作,而非強制性。同時成立香港公司後,公司的股東及董事的相關資料都是備案在公司註冊處,任何都可以查詢到,這樣一來,如果有部分好事者進行查冊舉報,那麼風險也就凸顯而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