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註冊登記時必須聘請一位自然人擔任公司董事。關於董事的要求與責任在香港公司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
香港公司董事責任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須真誠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行事。這表示董事有責任為現時及未來股東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項責任時,必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考慮到有需要在公司成員之間,取得公平結果。
2、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並適當目的使用權力
公司董事行使權力,必須是為(適當目的)。這表示凡行使權力的目的與其獲授權的目的不同時,該董事不得為此目的而行使權力。行使董事權力的基本或主要的目的,必須是為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動機被發現是出於其他原因(例如給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利益或為了操控公司),行使權力的後果可被宣告無效。該董事即使真誠行事,亦屬違反責任。
3、有責任不轉授權力(經正式授權者除外),並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
除非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簡稱(章程)〕或決議認可,否則公司董事不得轉授其權力。公司董事必須對行使權力作出獨立判斷。
4、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公司董事必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一如一名處於該董事位置的合理人士,以可被合理期望具有的知識、技巧及經驗般行事。法庭在決定董事有否履行此項責任時,亦會以一名具有該董事所具有的額外知識、技巧及經驗的合理人行事時所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做出考慮。
5、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
公司董事不得容許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
6、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系的交易,但符號法律規定者除外
任何交易如對公司董事有關鍵性的利益關系,而訂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該公司,該董事便須履行某些責任.除非該董事已履行這些責任,否則不得在執行董事職能時,授權、促使或准許公司訂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從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與公司訂立交易。
法律規定董事須就上述交易,披露其利益的性質。在某些情況下,章程可就建議中的交易,訂明取得董事或成員批准的程序。董事必須按需要的程度將有關利益披露。在適用的情況下,他必須獲得其他董事或成員的批准。
7、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職位,直接或間接為其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謀取令公司利益受損的利益。
8、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資料作未經授的用途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原財產或資料,或藉董事職位而知悉的公司業務機會。如已在公司大會向公司披露有關的使用或利益,並且獲得批准,則屬例外。
9、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事出有的個人利益
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擁有董事權力或藉酬謝其和使董事權力而給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給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經藉普通決議表示同意,或該項利益是妥善執行董事職能所得的必然附帶利益則除外。
10、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章程細則及決議
公司董事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行事,並須遵從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
11、備存妥善帳簿的責任
公司董事必須采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備存妥善的帳簿,以便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務狀況及解釋公司所作的交易。為免違反《公司條例》(第32章)第275條關於欺詐營商的規定,董事不得在明知沒有合理希望避免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容許公司招致進一步的信貸。
依據上述所說的香港公司董事責任,在註冊香港公司時,需選擇合格的人士擔任董事職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