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註冊公司,必須有香港公司組織章程,並報香港註冊署備案。
香港公司的設立及其經營管理由《香港公司條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予以規定。《香港公司條例》規定一般的公司事務並提供了對第三者的保護。香港公司的章程細則對公司本身的經營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兩種文件構成。其重要性在於:
(1) 規定了公司內部管理的規則和程序;
(2) 由於它們是公開的文件,任何與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視為已知道其內容。
公司章程大綱由於包括章程的基本規定並規定了公司的宗旨,對於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為重要。章程細則側重公司的內部管理並且規定諸如董事的任命、會議程序等事項,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對此更為關切,因為此類規定將影響其權利義務。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規定了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並可根據需要修改以適應其具體情況。這樣,法律保證了有關公司管理的必要規定,並允許當事人有一定的靈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模板(表B)和無股本保證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證有限公司、有股本無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模板(分別是表C、表D和表E)。
公司章程大綱的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大綱須包括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員的責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組織條款。
公司章程大綱條款的法律規定
1、 香港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證有限公司應以Limited作為其名稱的最後用語。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登記:
(1) 與香港公司註冊署公司名冊已有名稱相同的名稱;
(2) 與根據香港條例組成或設立的法人實體名稱相同的名稱;
(3) 行政長官認為,該名稱的使用將構成觸犯刑法;或
(4) 行政長官認為,該名稱冒犯或違反公共利益。
除非經行政長官同意,否則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註冊:
British , Building Society , Chamber of Commerce , Chartered ,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 Mass Transit , Municipal , Royal , Savings , Tourist Association , Trust ,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2、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應設有註冊辦事處。該處應是公司實際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方。章程大綱應載明註冊辦事處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與公司有往來的第三者進行聯系。該註冊辦事處如在公司設立後變更,應立即通知香港公司註冊署,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3、 公司宗旨
宗旨條款規定了設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標,並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動范圍。其重要法律後果是,公司的活動如超越該條款規定的范圍,即屬越權行為而歸於無效。公司具有明確的宗旨不僅使股東了解其投資的目的,也保護了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條例》第5條只規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綱應規定公司的宗旨,但對宗旨條款的用語未作具體規定。傳統上,宗旨條款通常以簡單用語表述,法院也承認,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釋。近來,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綱中,普遍規定了冗長的宗旨條款,不僅包括公司設立時設計經營的業務,還包括公司將來可能經營的業務。這種實踐反映了當事人的新認識,即公司可能迅速發展有利可圖的副業,經過一段時期,副業可能變成比設立時的主業更為重要。
盡管現代趨勢是在章程大綱中規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動,法院一般會承認在商務公司的宗旨中隱含一些權力,無須明文規定於章程大綱。
這類隱含權力包括:
(1) 借貸金錢和取得貸款而抵押財產;
(2) 個別出售公司財產(不是出售整個企業);
(3) 聘用和解雇雇員和代理人;
(4) 起訴和應訴;
(5) 支付獎金和退休金給雇員和前雇員。
1984 年《香港公司條例(修正)》為在該條例實施後組建的公司簡化了隱含權力的概念。根據第5條第5 款,此類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視為具有在該條例附件7所列舉的全部權力。在宗旨條款中,即使明示規定了公司的附屬權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適用時,附屬權力亦歸於無效。最常見的解決辦法是在章程大綱中增加一條款,規定章程大綱的各條款均包含一個獨立的主要宗旨。
4、 公司成員(股東)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證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必須表明其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經理負無限責任的有限公司,還必須載明上述人員的無限責任。即使名稱被允許免除“ Limited ”的有限公司,在此條款中也應表明其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證有限公司,還應規定有關保證的細節,包括各成員在公司結業時(作為成員時)保證繳付公司的數額。公司如在某成員終止其成員資格的一年內結業,該成員對其終止成員資格前公司發生的債務、公司結業的費用以及成員間捐助權利的評估費用仍應承擔繳付責任。上述成員或前成員在公司結業時應繳付的數額,可規定以一定的數額為限。
無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可不規定公司成員的無限責任。然而,如果無限公司重新登記為有限公司,應在其章程大綱中作出有關成員責任的規定。
5、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應載明公司擬註冊的授權股本總額、股份的劃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價值。例如規定,授權股本總額為一千港元,分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綱的簽署人至少應認繳一股。各簽署人應與其名字相對應,記載其認繳的股份數。
6、 組織條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組織條款是章程大綱的最後條款。章程大綱的簽署人(兩人以上)應在此條款中表明其擬分別繳付的股份數額並宣稱其組成為公司的意願。簽署人應在證人出席的情況下分別簽署此條款。證人也應以合法的形式簽署並表明其職務和地址,以示證實。
7、 其它條款
除上述法定條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綱中可規定其它條款。在一般情況下,此類條款可通過特別決議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許修改的特別規定。此類條款最常用於規定不同種類股份的特別權利。由於章程大綱的效力優於章程細則,此類條款的規定如與章程細則抵觸,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及其修改
1、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於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於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於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2、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於在公司註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後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後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 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香港公司章程樣本如下: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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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ch»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章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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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公司的名稱為“香港........”。
第二: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10,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公司有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有明文公布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布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們,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我/我們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們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承購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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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h»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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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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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首
1.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稱“A表”)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標准。
2.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
a)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雇用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於公司而在受雇用期間及在終止受雇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50名為限。但就本條而言,凡2名或多於2名人仕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仕須視為單一名成員;
b)任何邀請公眾人仕認購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行為均受禁止;
c)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認股權證。
d)轉讓股份的權利乃以下文所訂明的方式受限制。
股份的轉讓
3.董事可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為任何人仕登記股份轉讓。在每年周年大會舉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暫停登記股份轉讓,除下列情況外,董事可拒絕為任何轉讓文件進行登記;
a)有關人仕或公司就有關轉讓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過五元的費用;
b)有關人仕或公司能夠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關轉讓文件的股份證明書及其他董事有權合理要求的證據,以證明轉讓人有權作出該等轉讓。
董事會主席
4.董事可選出會議主席並決定其任期。除另有規定外,主席選舉必須每年舉行一次。假如沒有選出主席,或主席在任何會議指定時間半小時內仍未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與會的董事中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5.除公司在大會另有規定外,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首任董事,必須由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以書面提名。
6. 董事即將離開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數董事的批准後,提名任何人仕代替其職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間,有權接收董事會議通知,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當委任人回港或辭任董事或罷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須離任。根據本細則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罷免,必須由作出此舉的董事親筆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報形式發出通知,方可作實。一位董事可(在不抵觸上述條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為替代董事。該替代董事有權在董事會議上行使其本身作為董事的投票權及委托人的投票權。
7.除永久董事外(如獲委任),所有董事必須在公司采納本細則後的第一個周年大會及後的每年周年大會上,辭任董事及可再連任。
8.董事無需持有資格股份。
9.如有下列情況,董事必須離任:
a)以書面通知向公司辭任;或
b)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
c)精神不健全。
10. a)董事不會因為與公司訂立合約而喪失出任董事的資格。亦無須避免以公司代表身份訂立合約,縱使訂立該等合約可能牽涉董事利益,董事無須向公司交代從訂立合約中所得到的利潤,或所建立的信托關系。不過,有關董事須要在決定合約的董事會議上,披露存在的利害關系。如屬其他情況,有關董事須在其獲取利益後的第一個董事會會議上作出披露,縱使合約或安排牽涉董事的利害關系,他也可在該會議上投票。
b)公司董事可在其發起公司內出任董事或以賣家,股東或其他形式出現,以致到該董事與公可有利害關系。有關董事無須就他在該公司出任股東或董事所得到的利益向公司交代。
11.董事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舉行會議處理事務,將會議押後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並可訂定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直至另行訂定,董事開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人。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則一名董事即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12.假如董事局出現臨時空缺,可由其也董事填補,所選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須與他所填補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猶如他跟所填補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
13.在不抵觸本章程細則第六條的情況下,董事有權在任何時間並不時委任任何人出任為額外董事。而該董事必須在下次的周年大會上辭任,但不影響他在該大會上被選為額外董事的資格。
14.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罷免董事及通過普通決議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被委任的董事卸任日期與所替代董事一致,猶如他與所替代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為董事。
15.只要公司已將開會通知寄到/送到董事最後留在公司註冊地址的最近期通訊地址,則無論董事身在世界何方由大多數董事署名的董事局書面決議,如同董事決議一樣均為有效力及有約束力。
16.任何根據本細則,A表、公司條例或其他規則,須向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通知,如以電報發出,視為有效。由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同意書、協議、通知或授權,如以電報發出,不論該電報或文件是否署名,均視為妥當及有效。本條文不適用於特別決議。
董事權力
17.除本章程細則及其他明文賦予董事權力及權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會上的權力及作出有關行動及事情,但必須符合條例(第三十二章),本章程細則及不時公司在大會上所訂立的規則。董事在該等規則未訂立前,所作的一切行動,不會因該等規則的訂立而變為無效。
18.在不影響現行細則賦予董事的一般權力及本章程細則賦予董事其他權力的原則下,公司現明確地聲明董事有下列權力:
(1)支付籌組公司的發起,組成,創辦及註冊所引起的成本,費用及支出。
(2)按董事認為合適的價錢及適當的條款及條件為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有權取得的財產權利或特權。
(3)聘用,解雇公司職員或使他們停職,決定及更改他們的薪金及酬金。
(4)對於公司或其高級人員或以其他形式牽涉公司事務所作出或被針對的法律訴訟提起、處理、進行抗辨,妥協或放棄,並就公司所作出或被針對的索償及聲請所引起的債務,進行和解及預留支付欠債。
(5)將公司所作出或被針對的索償聲請,訴諸仲裁並遵守及屨行裁決。
(6)對於公司收到的應收款項及索償聲請款項給予收據,並免除及解除他人由此引起的責任。
(7)在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容許的范圍內,按照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投資,貸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錢財產物業,及不時更改變賣此等投資。
(8)代表公司借入貸款,並以公司財產作為質押或抵押。
(9)為公司開立來往帳戶,及以董事認為合適的條件及條款墊款給公司,該等墊款可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
(10)以公司名義及代表公司,按董事認為有利於公司,就下列事項或其他達到公司目標的事宜,進行協商、訂立合約、撤銷及更改合約,簽署及執行有關的行動、文件及事宜。
(11)從某一生意或交易所得的利潤抽取傭金給予董事,高級人員或其他公司受雇人仕。董事可支付傭金及發放津貼(可以以公司一般利潤分發形式或以其他形式發放)予介紹生意給公司的任何人或其他推廣或有助利於公司生意人。傭金必須視為公司經費一部份。
(12)出售、改善、管理、交換、租賃、出租、抵押及利用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份的土地物業、財產權利及特權。
(13)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方法和用途運用、投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儲備基金。
(14)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及代表公司簽署公司物業(現在或將來)的抵押文件予任何董事或其他人作為受惠人仕,而該董事或其他有關人仕可能為了公司利益而承擔個人法律責任。按揭文件可包括出售權及其他各方同意的權力、承諾及條款。
(15)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不時為管理公司海外事務作好准備。尤其是要委任適當人選為公司的授權代表或代理人,賦予他們認為合適的權力及條件(包括可再授權的權力)。
(16)不時制定,更改或廢除規則及附例以便調整公司的業務、高級人員及員工。
(17)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時間,將本章程細則所列的任何或所有權力轉授予其他董事或其他人。
19. “A表”第81條不適用於本章程細則。
印章及支票
20.公司印章由董事局保存,除得到董事局授權外,不得使用。
21.所有需要蓋上公司印章的文件,若已蓋上公司印章及經由董事局主席或不時經董事局決議通過的授權人仕簽署,則該文件被視為已妥為簽立。
22.所有公司支票、本票、票據、彙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必須由董事局主席或不時經董事決議通過的授權人仕制定、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立。
公司大會
23. 不論任何情況,所有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該兩名成員可以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人代為出席,該代表人必須自己或代表人身份持有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已繳資本。如公司只有一名成員,則一名成員即構成公司會議的法定人數。除非在開始處理會務時,大會指定法定人數已列席,否則大會不能處理任何會務。
24.一份由所有股東簽署的書面決議,其效用及有效性與正式召開大會通過的決議一樣。
成員投票
25.所有成員投票決定任何事項,必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每一位親自出席或以代表人代表出席的成員,以所持股票計,每股一票。
利潤分配
26.董事在得到公司大會的批准後,可指示公司每年的淨利潤,用作成立儲備基金或支付股息及花紅。
27.除非公司有盈利,否則不得分派股息,所有股息均不能向公司索取利息。
28.股份轉讓未被登記前,收取該等股份所公布股息的權利不得轉移。
29.假如兩位或以上人仕聯名登記為股票持有人,則當中一人可簽發有效收據,以證明收妥所持股票的股息或任何應收款項。
30.對於公司有留置權的股票,董事可以保留支付有關股票的股息,並可將該等股息用作清償留置權所涉及的債項及債務。
31.對於股息公布後一年內沒有人領取的股息,董事可為公司利益著想,運用股息投資或以其他方式運用,直至有人領取股息為止。
秘書
32.本公司第一任秘書是天天秘書有限公司,它可以以通告形式向公司辭職,辭職的日期將會是通告上的日期或公司收到的通告的日期。
通知
33.公司根據此章程向股東發出之通知書可采用中文、英文或兩者俱備。
**(本中文章程大綱與細則,如內容與英文本互相違背,則以英文章程大綱與細則內容為標准)**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