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是指根據 CTMR (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 OHIM (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的,在歐盟 25 國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一、歐盟商標註冊概述
歐盟商標及其註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註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 25 個成員國。歐盟商標註冊有一個由 OHIM 實行控制的註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
優點:
一次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視為在 25 國使用,商標發生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 25 國發生效力;註冊費用較低,無論註冊、續展等均比逐一國家註冊的費用便宜得多。
缺點:
由於 25 成員國使用不同的語言,在商標的含義或讀音上可能會造成近似,而 25 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註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共歐盟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
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歐盟 25 個成員國包括:
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 、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立陶宛、拉脫維亞、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亞。
二、歐盟註冊所需的條件、文件及程序
1 、申請條件
無基礎註冊要求。國內任何希望在歐盟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
2 、申請文件
委托書:
由本司提供,申請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1 份;
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英文;
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 / 服務名稱;
商標圖樣。
3 、註冊程序
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註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註冊;
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複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複審委員會的複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