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註冊處在一八七四年開始運作,是全球曆史最悠久的商標註冊處之一。
除負責註冊商品商標外,由一九九二年開始香港更註冊服務商標。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為止,商標註冊處收到的申請 達16,708份,而過去數年,申請數目一直穩步上升。
香港商標註冊申請
香港法律對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沒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均可申請商標註冊,法律也沒有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須已對申請商標進行使用,申請人只要在申請註冊時指出使用或擬使用即可。
申請人必須填妥相關的申請表格,連同商標樣本及有關費用,一並提交商標註冊處。香港也采用一標一類的申請授權制度,分類亦采用國際分類的42個大類。
可予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圖案、姓名、簽署、文字、字體、數字、不同形狀或顏色構成的標志,或以上項目的各種組合以及主體圖形、地理名稱。服務商標在香港也受保護,且零售服務的商標可以在香港申請。
在香港申請商標註冊有一個特殊要求是,商標註冊處有權規定申請人須在申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所有申請手續。若申請人未能遵守該規定,可以被視為放棄申請。
商標審查及授權
(一)A、B部註冊制度與英國商標制度相同,香港的商標註冊分為A部註冊和B部註冊。在A部註冊的商標應在本質上或因長期廣泛使用而具備顯著性。如為以獨特方式展現公司、個人或商號的名稱,申請人或其前任的簽名(以中文簽署的除外)以及一個或多個創造字或詞等。僅具備區別性的商標可獲准在B部註冊。在B部註冊的商標不及在A 部註冊的商標審查嚴格。
(二)審查及授權程序采取二次審查及司法監督制度。第一次審查決定受理的商標在A部還是在B部註冊。申請人如同意商標註冊處的意見,則註冊處發出公告;若第一次審查決定不予註冊或申請人不同意在B部註冊,將引起第二次審查。申請人對註冊處第二次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上訴至法院。
對經第一次審查或第二次審查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均可對其提出異議,異議期為兩個月,對未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予註冊。
註冊商標的保護
在香港已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7年,之後可續期14年,續展次數不限,商標註冊有效期以申請日開始計算。在A部或在B部註冊的商標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在A部註冊的商標專用權有較大保障。A部的註冊商標註冊期滿7年或視為永久有效;在B部註冊的商標則不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在註冊期滿後,其註冊效力仍可能受到質疑。在遇到商標侵權時,法院易於作出對A部註冊商標侵權的認定,而對B部註冊的商標所有人的指控,被告人可有較多的辯護理由,法院也可能不予頒發禁止令。
香港商標註冊費用和手續
註冊手續
1、把擬註冊商標的圖案傳真或電話給我們以便本公司進行查搜。我們會於48小時內通知您擬註冊商標的可註冊性。您可以先參所有可供註冊的類別(商標國際分類),然後告訴我們您擬註冊的類別。
2、下載及簽署委托註冊香港商標協議書;
3、把已簽署好之協議書及相關文件寄給本司:
(1) 25份擬註冊商標之圖案
(2) 將會采用擬註冊商標的產品或服務的簡單描述
(3) 商標擁有人(個人或公司)之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是個人,則為身份證或護照複印本;如果是公司,則為公司註冊證明書或營業執照
(4) 聯絡地址資料
(5) 所涉及款項的付款證明(如電彙單據,轉帳通知書等)
4. 收妥文件及確認款項項後,本司會即刻開始辦理註冊的各項事宜。
如果您的註冊申請遭到反對,本公司可代為辦理跟進事宜,而收費則另行商議。
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可自行申請註冊香港商標。如委托他人代辦申請手續,需提供以下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姓名及地址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為公司,需提供商業登記證)
3. 申請人國籍或公司註冊地點
4. 申請人業務性質
5. 擬註冊商標之圖案
6. 商標註冊類別及商品/服務詳細說明


